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14號
債 權 人 李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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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商業、勞動部、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 山區、新竹縣,有請狀、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 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 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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