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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086號
TCDV,113,司執,19086,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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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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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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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祖奇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 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持上載潘祖奇為債務人之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代為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 帳戶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強制執 行。惟查,債務人潘祖奇已於110年12月2日死亡,有債務人 潘祖奇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一紙附卷可參。 是債務人既於本件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 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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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