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林建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HV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負責人記載「梁德
勝」是否有誤?如無錯誤,請具狀陳明梁德勝為何人?如有
誤載,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
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