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即王
啓運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史浩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王「啟」運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正本過院參辦。(台端聲請狀載與狀附戶籍謄本不符)
二、請提出記載正確受文者之股票掛失證明過院參辦(狀附股票
掛失證明受文者記載王「啟」運遺管人國軍退除役官「輔彰
化榮譽之家」)
三、提出聲請人為王啟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例如:裁定影
本),或其為榮民之相關證明(如為榮民,不須提出裁定)。
四、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法定代理人為史浩誠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