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債 權 人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