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13號
TCDV,113,司促,5013,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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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育綸廖家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廖育綸廖家葦原位於臺中市外埔區之住 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臺北市○○區○○路00 0號6樓之16,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 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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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