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債 權 人 新業宜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清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清龍身分證字號「B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王清龍區分所有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7)。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因狀附回執投遞記
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
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
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