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93號
TCDV,113,司促,4793,20240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鼎榮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佳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超群設計顧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