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宏
債 務 人 林瑞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包括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含)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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