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44號
TCDV,113,司促,4544,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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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鄭丞智
債 務 人 周張絹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思岑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彥志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思宏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彥伶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文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
捌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⑵新臺
幣捌萬零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分別⑴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⑵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文
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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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