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 權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宇彥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謝宇彥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為何?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宇彥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謝宇彥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
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宇彥所得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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