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洪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二成,按期計
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洪秋玉於民國94年0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