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938號
TCDV,113,司促,3938,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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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
債 權 人 彭豐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寶宗王世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94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4月2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
㈣確認是否對背書人王世富請求?(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
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
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
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王世富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TH
A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
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
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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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