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債 權 人 欣賀產後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曾美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定煒、陳嘉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
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對債務人陳嘉儀之請求釋明資料(依狀附定型化契約
所載立約人僅為「陳定煒」)。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