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907號
TCDV,113,司促,3907,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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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閔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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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