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92號
TCDV,113,司促,3592,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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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債 權 人 葉駿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鎧禎楊鈞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為各自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詹鎧禎楊鈞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一、二所載債務人均為「詹鎧禎」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㈣陳報誠尚室內設計之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
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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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