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90號
TCDV,113,司促,3490,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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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債 權 人 陳鈞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依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已有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163號民
事判決書,有執行名義可強制執行,屬同一事件重覆聲請
,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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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