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21號
TCDV,113,司促,3221,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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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
債 權 人 譚俊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興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為債務人賴興邦之相關釋明
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好甜蜜青果社為債務人賴興邦之相關釋明資
料,並提出足以釋明有本件借款之相關對話內容截圖。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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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