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真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蔡真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