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3年度,2號
TCDV,113,全聲,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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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劉淑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109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 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全字第10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起訴 ,故本案假處分強制執行程序已無必要,今聲請人為取回擔 保金,業已向本院聲請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爰聲請撤銷上 開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 ,有該裁定在可稽。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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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