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7號
TCDV,113,全,7,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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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明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蒲建宇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17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
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提出釋明證據,併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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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