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章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章克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於民 國105年11月22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章克萍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章克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豐原 區市○路0號)前於失蹤時年齡已達83歲,經臺中市戶政人員 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通報其為失蹤人口 ,經警方於102年11月22日受理登記,迄今已逾3年。聲請人 前經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 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 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函、戶籍資 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覆函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 詢資料表、內政部移民署函、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 告、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函、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函及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及現場 照片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本院公 示催告之公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 紀錄、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失蹤時算至105年11月22日屆滿3年,且經公示催 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 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5 年11月22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