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299號
原 告 蔡佑澤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侯國謀
被 告 張位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
簡上附民字第6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雖於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1號刑事簡易第二審程序 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該案合議庭以該案有應適用通常程 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之情形,乃撤銷原簡易判決 ,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自為第一審判決,是本件移送民事庭 後,亦應依第一審程序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3年2月2 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5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據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2月13日中午某時許,在基隆市○○區 ○○路00號5樓,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印章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其所屬詐欺集團 為系爭詐欺集團)。嗣系爭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2月6日 某時許,以通訊軟體Telegram、LINE聯繫原告,佯稱可介紹 投資黃金買賣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2月1 7日12時36分許,匯款120萬元至系爭帳戶後,即遭系爭詐欺 集團成員轉出或提領殆盡,原告因而受有120萬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20萬元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 據其引用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下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 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16頁),核與原告上開所述相符,被告復未到場爭 執,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20萬元,即屬有據。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債權,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惟被告未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上 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6月13日送達被告(見簡上附民卷第 9頁),是原告請求自112年6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 萬元,及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 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 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