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大倫
被上訴人 楊氏全球行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1月
31日112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8,7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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