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7號
上 訴 人 何麗瑛
傅棋郁
被 上訴人 楊秀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本訴部分新臺幣(下同)1,885,940
元(見本院卷第31頁),反訴部分283,980元(見本院卷第199頁
),合計2,16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