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6號
TCDV,112,訴,136,2024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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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柯厲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1,444元(見本院卷二第2
2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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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