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37號
TCDV,112,訴,1237,2024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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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7號
上 訴 人 楊坤銘
楊有仁
楊敏郎
楊金娥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賢
被上 訴 人 陳惠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
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萬3,60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系爭土
地面積928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200元/平方公尺=5
75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036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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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