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95號
TCDV,112,聲,295,2024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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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5號
抗 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藍秀櫻
藍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藍貴櫻」之記載,應更正為「藍秀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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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