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466號
TCDV,112,簡上,466,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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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李進德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複代理人 石善允律師
張苡
被上訴人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26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555號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 訊,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所明定。又廣告物、 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 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 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前段亦有明文。申言之,性 騷擾行為雖與性侵害犯罪行為有別,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而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 定,亦未規範司法機關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 辨別性騷擾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惟參諸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 第1項「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之立法目的, 暨同法第12條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避免其受二度 傷害之規範意旨(同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照),司法機關受 理性騷擾案件,於製作裁判文書,應得依事件具體情節,斟 酌被害人之意願,於個案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第2項關於對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之規定。經查,本件被上 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有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 騷擾之侵權行為事實,雖非犯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稱 之性侵害犯罪,惟依前述為保護被害人之隱私、避免其受到 二度傷害之立法意旨,本判決應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2條第2項規定,不予揭露足以識別被上訴人身分之資訊 ,故將被上訴人以代號甲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稱 之,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為單車運動愛好者,於民國000年00月間透過所在單 車車隊活動結識上訴人,上訴人於車隊中經常指導他人相關 訓練及健護(運動按摩)技巧,故車友均以「教練」稱之,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可協助被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並進行 健護指導,被上訴人不疑有他,為求改善運動表現並參加比 賽,遂接受上訴人之指導,並由其安排訓練課程,更在上訴 人要求下,每天傳送GARMIN手錶記錄之睡眠數據供其調整訓 練內容,兩造約定以比賽獎金之三成作為報酬。被上訴人開 始接受上訴人之訓練指導後,上訴人竟對被上訴人為後述性 騷擾行為:
 ⒈上訴人自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起至100年6月10日11時8 分許止,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2( 除編號10、16以外)「訊息/留言內容」欄所示之言語(下稱 系爭言語)訊息予被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言語性騷擾。 ⒉並於110年1月21日21時許,兩造在公園(確切之公園地點詳 卷)進行健護即將結束時,上訴人竟利用被上訴人接受健護 而不及抗拒之際,逕自被上訴人後方雙手環抱並緊貼被上訴 人,且握住被上訴人之手掌揉按(下稱系爭第一次肢體行為 ),同時於被上訴人耳邊喘息稱:「妳也太香了吧,妳怎麼 這麼香?」、「我都鼻塞戴口罩了,妳還是太香,不行我快 興奮了!」等語(即附表編號10之言語),對被上訴人為性 騷擾,被上訴人因事出突然,全身僵直不知如何反應而未及 抗拒,並因顧慮雙方師徒關係且為公共場合而隱忍未發。 ⒊復於110年4月24日晚間9時許,兩造在被上訴人住處(地址詳 卷)1樓外之車庫進行訓練,當時被上訴人之母親本於1樓客 廳觀看電視(得自窗戶及門縫窺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健護情 況),上訴人謹守分寸,隨後被上訴人之母親上樓,上訴人 問:「妳媽沒在樓下看電視嗎?」被上訴人答稱:「沒有, 她上樓了。」上訴人立即假借進行右手臂三頭肌伸展運動之 名義,再次乘被上訴人不及抗拒,自後方環抱並緊貼被上訴 人進行三頭肌伸展(下稱系爭第二次肢體行為),更稱:「 妳好香,我快受不了了,我快興奮了,妳真的太香了,我要 忍不住了,我可以抱妳一下嗎?」等語(即附表編號16之言 語),無故緊貼被上訴人上身背部,並於被上訴人耳邊吐氣 ,對被上訴人性騷擾,被上訴人當下反應不及且未敢掙脫, 本欲向上訴人反應另一側將由自己進行即可,惟上訴人隨即 稱健護結束。
㈡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對上訴人提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罪嫌刑事告訴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以110年度偵字 第25302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偵案),被上訴人不服聲 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 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93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系爭再議 案件,與系爭偵案合稱系爭刑事案件),惟縱檢察官認上訴 人未構成該條之犯罪,無礙於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系爭言語 及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仍該當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第2款所規定性騷擾要件之認定。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系 爭言語及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之性騷擾,不法侵被上訴 人心理健康權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 相當之痛苦,常感焦慮、憂鬱、失眠,並因此罹患混合焦慮 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 他失眠症等精神疾病,迄111年4月仍定期回診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進行心理治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 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
二、上訴人答辯:
 ㈠就系爭言語部分,依兩造間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可知,兩 造於8個月期間均保持聯絡,互動良好,被上訴人亦時常主 動傳訊息予上訴人分享日常生活,甚至曾將自己身體之照片 傳送予上訴人,且被上訴人面對上訴人開玩笑時,經常係以 「哈哈哈哈」、「還戴口罩大笑表情符號)」、「哈哈哈 哈你可能只是太累了」、「哈哈哈哈你不是鼻塞嗎」、「敲 到碗破掉也不會有(大笑表情符號)」、「(大笑表情符號 )」、「教練我平胸沒什麼可以看不用期待哈哈哈」等語與 上訴人互動,堪認被上訴人自身亦認為上訴人傳送之訊息僅 為開玩笑,自難該當性騷擾。
 ㈡就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部分,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肢 體碰觸均為運動健護之必要動作,亦是應被上訴人要求而為 ,且系爭刑事案件亦經檢察官認上訴人並無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規定之情事而對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況且,上訴人倘已對被上 訴人為系爭第一次肢體行為之性騷擾,被上訴人豈可能再次 要求上訴人進行健護,又將地點自公園變更為較隱密之住家 車庫,復未找人陪同在旁,顯悖於常情。再被上訴人於110 年4月27日還主動向上訴人傳送訊息「等等準備午睡XDD」等 語,言詞十分親暱,而未對上訴人110年4月24日之行為表達 任何不悅,與通常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感受被冒犯,而對加害 人心生厭惡、避之唯恐不及之心態有間,自難僅以被上訴人 單一指述,逕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性騷擾等語。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20萬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6萬元及遲延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對 其不利部分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本院卷 第11頁)。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 訴部分未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及及簡化爭點如下:(本院卷 第86至87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為單車運動愛好者,於000年00月間透過所在單車車 隊活動結識上訴人,上訴人於車隊中經常指導他人相關訓練 及健護(運動按摩)技巧,故車友均以「教練」稱之,上訴 人向被上訴人表示可協助被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並進行健護 指導,被上訴人為求改善運動表現並參加比賽,遂接受上訴 人之指導,並由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更在上訴人要求下, 每天傳送GARMIN手錶記錄之睡眠數據供上訴人調整訓練內容 。兩造曾於Messenger通訊軟體提及以被上訴人比賽獎金之 三成作為報酬。
⒉上訴人自109 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起至110 年6 月10日11 時8 分許止之該段期間,上訴人以Messenger 通訊軟體傳送 訊息予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除編號10、16以外) 「訊息/ 留言內容」欄所示之言語(下稱系爭言語)。 ⒊110年1月21日21時許,兩造在公園(確切之公園地點詳卷) 內進行健護。
⒋110年4月24日21時許,兩造在被上訴人住處1樓外之車庫進行 訓練,當時被上訴人之母親本於1樓客廳觀看電視(得自窗 戶及門縫窺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健護情況),嗣被上訴人之 母親上樓,上訴人問:「妳媽沒在樓下看電視嗎?」被上訴 人答稱:「沒有,她上樓了。」上訴人指示被上訴人進行右 手臂三頭肌伸展運動,兩造有肢體接觸。
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上開⒊、⒋健護時,有對被上訴人為肢 體及言語性騷擾,對上訴人提出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罪 嫌刑事告訴,經系爭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在案 。
㈡爭執事項:不爭執事項⒊、⒋健護時,上訴人是否對被上訴人 有被上訴人所指之肢體、言語?如附表及上述⒊、⒋健護時之 言語及肢體動作,是否屬性騷擾?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對上訴人提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罪嫌刑事告訴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偵以系爭偵案為不起訴處分,被上訴人不服聲 請再議,經臺中高分檢處分駁回系爭再議案件等情,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 調閱系爭刑事案件案卷宗查閱無訛,先予敘明。 ㈡被上訴人確有於110年1月21日21時許在公園內及於110年4月2 4日21時許在被上訴人住處1樓車庫內,按壓被上訴人肩膀三 頭肌,並為如附表編號10、16所示言語:
 ⒈被上訴人確有於110年1月21日21時許在公園內按壓被上訴人 肩膀三頭肌及為如附表編號10所示言語:
 ⑴110年1月21日21時許,兩造在公園(公園位置詳卷)內進行健 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固主張上訴人對其有系 爭第一次肢體行為,然遭被告否認,被上訴人又未能舉證證 明此等事實存在,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⑵而上訴人於偵查中自承:當日有抓住被上訴人肩膀,幫其放 鬆三頭肌,並說其很香等語(偵卷第132頁),並參以上訴人 於翌(2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上訴人告以如附表編 號11之話語,其中提及「妳的女人香讓我 小鹿亂撞😍」、 「下次改進、」「下次帶N95 哈哈哈😄」等語(原審卷第39 頁),核與編號10所示言語相合,足見上訴人確有乘為被上 訴人健護而靠近被上訴人時,告以如附表編號10所示話語之 情事。是上訴人否認伊有如附表編號10所示話語,乃不可採 。
 ⒉被上訴人確有於10年4月24日21時許,在被上訴人住處1樓車 庫內,按壓被上訴人肩膀三頭肌,並為如附表編號16所示言 語:
 ⑴110年4月24日21時許,兩造在被上訴人住處1樓外之車庫進行 訓練,當時被上訴人之母親本於1樓客廳觀看電視(得自窗 戶及門縫窺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健護情況),嗣被上訴人之 母親上樓,上訴人問:「妳媽沒在樓下看電視嗎?」被上訴 人答稱:「沒有,她上樓了。」上訴人指示被上訴人進行右 手臂三頭肌伸展運動,兩造有肢體接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被上訴人固主張上訴人對其有系爭第二次肢體行為,然 遭被告否認,辯稱:僅有揉捏被上訴人之三頭肌等語,被上 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此等事實存在,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 尚難採信。
 ⑵惟上訴人自認有揉捏被上訴人之三頭肌等語,且於偵查中稱 :伊係抓被上訴人肩膀幫其壓肩窩,可能太近造成誤會,伊 有說你好香等語(偵卷第132頁),核與如附表編號16所示言 語相合;佐以被上訴人伴侶乙女(即系爭刑事案件代號AB000



-H110247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時證稱:甲女在110 年4月25日在南投租屋處跟伊說他遭上訴人性騷擾,甲女看 起來很憔悴,一直哭,有失眠、焦慮狀況等語(偵卷第79頁) ,足見上訴人確有乘為被上訴人健護而靠近被上訴人時,告 以如附表編號16所示話語之情事。是上訴人否認伊有如附表 編號16所示話語,乃不可採。
 ㈢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身體權係指以 保持身體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 規定,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 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者 ;同法第25條第1項並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 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列為性騷擾 之行為態樣。是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騷 擾行為,致他人產生被冒犯之感覺,自屬侵害他人之身體自 主權,而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之行 為。查:
 ⑴兩造為教練及學員之關係,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按摩、放鬆 肌肉以增強其運動上之表現,而上訴人竟乘為被上訴人按摩 、健護而身體靠近時,或2人以MESSENGER談論運動表現話題 時,以與運動、健護無關之如附表編號1、5、6、12、15、1 7、19伊對被上訴人外觀上女性特徵感到喜歡、如附表編號1 8所示想念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4、7、21、22所示要求或 暗示被上訴人在伊面前裸露身體私密處及如附表編號2、3、 4、8、9、10、13、16所示暗示伊與被上訴人發生親密行為 或性行為致被上訴人因而懷孕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告以 被上訴人,顯已損害被上訴人人格尊嚴,而被上訴人已於11 0年4月27日、同年6月10日分別以MESSENGER向上訴人稱:「 教練,坦白說我覺得在Garmin活動上面的話不合宜,雖然知 道你在開玩笑,但是還是要注意喔」、「教練講這種話不好 吧」、「我實在不喜歡耶……」等語(原審卷第43頁、第45頁) 明確表示其因此感到不適,參以乙女證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 言語及行為感到失眠、焦慮已如前述,足見上訴人顯係以明



示或暗示之方式,對被上訴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而損害被上訴人人格尊嚴,並造成被上訴人有 受冒犯之感覺甚明,依前揭說明,自屬性騷擾行為。從而,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不法侵害其身體自主之人格法益,應依 前揭規定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⑵至上訴人辯稱:兩造互動良好,且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言語 後,被上訴人仍主動發訊息給伊,上訴人顯無性騷擾之行為 云云,然查,如附表編號10、16所示言語係發生在上訴人會 被上訴人進行按摩、健護之過程中,而其餘如附表所示(即 除編號10、16以外)言語則係發生在兩造討論運動表現、肌 肉痠痛程度等與健護相關話題時所發生,有兩造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可證(原審卷35至45頁),而被上訴人為單車運 動愛好者,於000年00月間透過所在單車車隊活動結識上訴 人,上訴人於車隊中經常指導他人相關訓練及健護(運動按 摩)技巧,故車友均以「教練」稱之,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 示可協助被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並進行健護指導,被上訴人 為求改善運動表現並參加比賽,遂接受上訴人之指導,並由 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更在上訴人要求下,每天傳送GARMIN 手錶記錄之睡眠數據供上訴人調整訓練內容。兩造曾於Mess enger通訊軟體提及以被上訴人比賽獎金之三成作為報酬等 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上訴人在車隊中之地位甚高, 而被上訴人因增強運動表現之需求,故請上訴人為其訓練並 進行健護,是被上訴人在需要上訴人專業指導及維護車隊團 隊和諧之情形下,就上訴人所為之性騷擾行為隱忍不發,難 謂有違常理,自不能因被上訴人尚與上訴人有聯繫,遽認上 訴人所為如附表之言語不構成性騷擾。
 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以如附表所示言 語性騷擾等情已如前述,堪認被上訴人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痛 苦。從而,其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因上訴人故意行為造成被 上訴人受有前揭精神痛苦,參以被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在學 校任職擔任教師,每月薪資約5萬餘元,名下並無不動產; 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從事資訊工程師之工作,每月薪資約5 萬元,名下有汽車、不動產,業據兩造陳明在卷(原審卷第1 46頁、第154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稽(見原審卷證物袋),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上訴人以系爭言語性騷擾被上訴人之時間、頻率 及上訴人已表明不喜此等言語,而上訴人仍持續違反其意願 而為前揭言語性騷擾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 慰撫金應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故原審就精 神慰撫金為相同之認定,即無不合。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被上訴人提起本 件訴訟,則上訴人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被上訴人就 本件利息部分,請求上訴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11 年6月24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見原審卷第67頁之 送達回證)翌日即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屬有據,應予准許。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6萬元,及自11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 此部分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侯驊殷

附表: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 就醬 睡……我可以再看幾次妳的照片再睡嗎😂本人美腿控 你的腿看起來好好吃啊😍說說而已 不要報警啦 2 109年11月17日14時36分 嚇死我 以為你幫我生了 才認識沒幾天☺️ 3 109年11月19日16時26分 吹不到吧 看來要去妳家示範睡覺了 附近應該沒警察吧 4 109年12月3日12時16分 我是想讓你長鬍子,然後被另一半拋棄,最後妳就是我的了,哇哈哈哈 等等!我說笑的!別報警 手機放下 5 109年12月4日10時20分 此時應該有比基尼泳裝照 6 109年12月4日10時31分 我再變一下癡漢身份:~~腿好美XD 7 109年12月5日19時12分 真想看看妳鼠蹊部的磨痕 是正經的 不要報警 8 110年1月7日11時56分 早餐吃了又吐嗎 我會負責的😎 9 110年1月11日9時34分 所以 我被妳傳染了嗚嗚嗚 太不值得了 沒親親就染到 哈哈哈哈😂 10 110年1月21日20時6分至21時42分 妳也太香了吧,妳怎麼這麼香?我都鼻塞戴口罩了,妳還是太香,不行我快興奮了! 11 110年1月22日10時37分 😅😂🤣唉 昨天時間不夠 後面沒按很深 而且妳的女人香讓我 小鹿亂撞 😍沒找到手臂班機點,下次改進 下次帶N95 哈哈哈😄 12 110年1月31日21時37分 重點是 騎車提拉痠痛的地方有無拉深感 然而 屁屁好美喔😍 13 110年2月13日18時13分 剛起床😅 夢到妳耶 內容不方便說 笑嘻嘻😁 14 110年2月14日 披浴巾跑溫泉照呢?(敲碗) 15 110年2月16日9時29分 我比較擔心膝蓋內側 早上起床會痛嗎?還是按壓才痛?爬樓梯時呢? 小酒窩還是那麼可愛嗎? 我想妳真多 哈哈😂 16 110年4月24日19時48分至21時許 妳好香,我快受不了了,我快興奮了,妳真的太香了,我要忍不住了,我可以抱妳一下嗎? 17 110年4月26日至27日 〈GARMIN網站截圖〉 寶貝安穩睡 還有可愛的小酒窩😍 18 110年4月27日12時55分 那這邊可以說想妳─的肌肉嗎?哈哈哈哈 19 110年1月11日9時34分 我可以想妳一下下嗎?照片酒窩好可愛😍 20 110年5月15日14時20分 妳水腫也很可愛呢 出水…這好A 21 110年5月22日8時36分 重點遮住了!!!!Stay Home移開啦!!!!!XD (被上訴人回:教練 我平胸 沒什麼可以看 不用期待哈哈哈)男人要的不適大小啦 嘻嘻😜 22 110年6月10日11時8分 踩台穿車衣會很熱的,快脫掉😍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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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