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陳彥中
訴訟代理人 張嘉仁律師
陳伯彥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終結;然上訴人於1 12年12月13日另具狀提出本院於上開準備期日中所諭知上訴 人主張係由證人楊其睿提供予上訴人之相關報價單等資料為 證,故本件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