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37號
TCDV,112,消債更,137,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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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維民

代 理 人 呂宗燁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 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維民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419,957元 ,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惟伊現平均每 月收入約34,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實不 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108年、109年、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含配偶及子女)、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收切結書、存摺影本(含配偶及 子女)、收入切結書、保險單資料等為證,並有本院 110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 62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 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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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