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913號
TCDV,112,司繼,4913,202402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913號
聲 請 人 曾慶彬

曾慶宏

曾秀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之規定,限期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