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484號異 議 人 蔡博義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龔靖雅間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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