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484號
TCDV,112,司促,36484,2024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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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84號
異 議 人 蔡博義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龔靖雅間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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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