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443號
TCDV,112,司促,35443,2024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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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43號
債 權 人 楊雅棠
債 務 人 黃忠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
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
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
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
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
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
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
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666號裁判
意旨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忠憲核發支付命令
,主張兩造原約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由債務人黃忠憲
擔,惟嗣後因債務人家暴未成年子女,故債權人於民國111
年9月1日將未成年子女接回同住,而債務人雖未與未成年子
女同住,但保護教養義務並未停止,縱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6日將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改由債權人任之,然債務人怠於給
付扶養費之情事亦屬民法上之不當得利,故債務人應返還每
月新臺幣10,000元之扶養費不當得利,共新臺幣190,000元
。經查,本件請求給付改定親權裁定確定後之扶養費部分,
業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4號裁定,有債權人提出之
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取得執行名義,本得逕向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而無須另行聲請支付命令。是以,債權人請求給付
裁定確定(即民國112年10月18日)後之扶養費新臺幣50,000
元部分,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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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