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64號
TCDV,112,司,64,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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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徐明坤
代 理 人 林攸彥律師
柏元律師
相 對 人 杮外桃園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靜宜會計師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包含變更組織前之柿外桃園有限公司及合併前之蔬香世家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蔬香世家有限公司(下稱蔬香公 司)股東,蔬香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與相對人合併,聲 請人因而成為相對人股東,相對人嗣於112年8月自有限公司 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現已發行股份為2,500,000股 ,聲請人於112年1月4日相對人增資時已認購200,000股,是 聲請人本件聲請時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 人於111年12月向華南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並 於111年12月8日經華南銀行分別以525萬、175萬匯至相對人 華南銀行帳戶,惟相對人竟隨即將該筆款項轉出,並輾轉匯 至相對人之負責人吳宏斌、股東邱盈君個人銀行帳戶內,甚 至作為股東對公司增資之出資,實有挪用公款、違反資本充 實原則之疑慮。又相對人於112年7月26日股東會決議:㈠相 對人自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㈡修改公司章程。㈢選 任聲請人為改制後之監察人。惟相對人竟未依股東會決議內 容選任聲請人為監察人,嚴重踐踏股東權益。再經聲請人調 閱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始得知相對人曾於112年8月10日修 正章程,惟聲請人未曾接獲股東會開會通知,顯係惡意阻止 聲請人參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侵害股東權益。為此,爰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包含變更組織前之柿外桃園有限公司及合 併前之蔬香世家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 形、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自112年1月3日以增資方式



加入相對人,其加入時相對人公司組織為有限公司,聲請人 登記出資額為200萬元,而相對人自112年8月22日登記為股 份有限公司時起發行股份至今未達6個月,聲請人持有之出 資額並非股份,應無法合併計算持有時間。相對人自成立時 起至112年1月3日前,均屬吳宏斌個人獨資企業,聲請人無 權查詢112年1月以前之相關帳冊及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等 。再聲請人於112年6月27日至000年0月00日間,自行派遣一 名會計人員至相對人公司查驗帳冊及財務報表,已無必要再 選派檢查人。相對人將借款匯給吳宏斌邱盈君,係為清償 渠等代墊相對人之款項等語。並聲明:聲請人之聲請駁回。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公司 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 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 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 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 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 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因此,就立法精神觀諸,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 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 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 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 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
㈠相對人原為有限公司,資本為1000萬元,聲請人於112年1月4 日時之出資額為200萬元,而相對人目前為股份有限公司, 於本件聲請時發行股份總數為250萬股,聲請人則持有20萬 股,此有柿外桃園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相對 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是聲請 人於112年1月4日時,已持有相對人資本1%以上之出資額, 相對人雖於112年8月22日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然聲請人仍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份總數,公司法第24 5條第1項規定既為有限公司所準用,是聲請人於相對人組織 變更前已持有之出資額,應得連續計算至相對人組織變更為 股份有限公司後,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時(112年9月20日), 已繼續持有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份達6個月以上



,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堪予認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銀行貸款後,又轉匯給股東吳宏 斌及邱盈君等情,據其提出存摺影本為證,並為相對人所不 爭執,堪以認定,相對人雖稱係清償吳宏斌邱盈君代墊之 款項,然此部分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匯款予吳宏斌邱盈君 之原因為何,是相對人公司資產及交易往來情形為何,已有 疑義,堪認有檢查之必要。再相對人變更組織前為柿外桃園 有限公司,柿外桃園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18日與蔬香世家有 限公司合併,柿外桃園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等情,有蔬香世 家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審 酌公司之財務往來及財產狀況有其延續性,是本件檢查範圍 亦應包括相對人變更組織前之柿外桃園有限公司及合併前之 蔬香世家有限公司。從而,足認聲請人已檢附理由、事證及 說明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以釐清相對人之營運及財務狀況之必 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 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相對人就此即有容忍之義務。 
㈢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師公會) 後,業經會計師公會函覆推薦陳靜宜會計師擔任本件相對人 之檢查人,此有該公會112年11月10日中市會字第1120940號 函在卷可查,本院審酌陳靜宜會計師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執業會計師,學歷為碩士,經歷為臺中科大、朝陽科大、 僑光技術學院兼任教師、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理事暨會計會審 計委員會主任委員,具備會計專業及實務經驗,且客觀上並 無事證可認陳靜宜會計師與雙方間有何嫌隙或利害衝突而不 適任之情事,則陳靜宜會計師對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 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與 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承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 定,選派陳靜宜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含 變更組織前之柿外桃園有限公司及合併前之蔬香世家有限公 司)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件聲請時之112年9月20日止,如 附表所示財務往來相關清冊、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至檢查 人之報酬,應待檢查完畢後,由檢查人提出聲請,再由本院 依相關事證衡量酌定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 ,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檢查範圍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㈠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㈡前揭財務報表有關之商業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收入傳票及支出傳票等)及相關帳冊。 ㈢相對人名義所開立之銀行存摺。 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㈠借款合約。 ㈡對外交易合約。 ㈢董事會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㈣000年0月間變更公司登記之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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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蔬香世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柿外桃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