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簡字
第1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0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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