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2年度,23號
TCDV,112,全聲,23,202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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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邱子津



相 對 人 邱林網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109年度全字第75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 、第538條之4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又所謂 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 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37號裁定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全字第75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准其於提供新臺幣(下同)80萬7,000 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出具同額之保證書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85號訴 訟裁判(下稱本案訴訟)終結前,不得將坐落臺中市○區○○ 段○○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5-79地號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 為其他物權處分設定登記或出租、借用予相對人以外之第三 人,亦不得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移轉事實上 處分權或出租、借用予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下稱系爭定暫 時狀態處分)。惟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經本案訴訟判決駁 回,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28號判決駁 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應認相對人已受本案訴訟敗訴判決確 定,爰聲請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系爭裁定、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及 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開案卷核閱屬實。堪認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第538條之4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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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