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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22號
TCDV,111,訴,722,2024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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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林世偉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志成律師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呂淑芬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德流
德盛
秀玉
陳秀珠
呂民德
呂民雄
呂月娥
李呂雪璜
呂文岑
呂鎮宇
俊宇
家慧
陳世宗
世芳
顧秀敏
柏廷

建竹
岱蔚
枝明

陳金生

素珠
陳玉霞
玉慧
林秀如
陳進坤
進財
陳振忠

振豪
陳燕雪
陳仁嘉
明杰
秋發
振益

玟蓁



張順賢


潘明詩
林友祥
林志森
林秀𧃃
湯箎富
湯富竺
湯福源

王瑞方
魏湯阿治
阿分
廷安
陳阿蕊
睿琳
明聰(兼林甘之承受訴訟人)



玉梅(兼林甘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香(兼林甘之承受訴訟人)

玉禎(兼林甘之承受訴訟人)

陳資融
淑媛
淑孃
美華
陳淑恩
秀霞


陳林玉蘭
陳文龍
文進

月津
朝山

朝野
秀英
金地
蔡金葉
陳炳
慧珍

慧美



張欽


陳蔡碧姿
建樺
陳敬閔
依辰
陳惠君


靜怡
碧女

藍江秀琴
藍宏洲

藍仲嶸
藍友聰
藍天祥
劉聯機

劉正銘

劉欣穎
劉綠英


劉杞朱

琦梅
陳玲琴
姿妙

陳安如

玲眞
魏藍雲
林青山

林朝雄
林家畇
林沛汝
林秀鳳
林麗華
陳秀鑾
林永村
林永添
林永隆

林美玲
林祐鳴
彭貴英

鄧凱睿
鄧右宸




麗君
鄧汶益
鄧金榮
林添富

林培源
林青霞
鄧素真
鄧玉雪
林淑美

簡廷安
簡樂程





簡榮進
簡榮聰
吳簡美
蔡念青


蔡佩珍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蔡鎮隆
被 告 蔡佳芸


陳勝裕
勝字
寶珠
美麗
平松
勝雄
名玄
陳李秀真
獻富
宏成
陳佳羚
陳添財
廖貽訓
廖啓揚
廖麗娟
秀英
美玉
魏育慈
晏玲
楹溎
崨泠
善茵
陳李秀
陳俊成

陳俊良
陳月純
林鴻順
林鳴謀
林鴻照
林淑華
林玉春
林玉秀
張朝
張麗華
張麗珍
陳永輝
陳永芳
一文


伊伶
林淑芳
陳永錚
瑞敏




廖才枝(即廖陳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廖明章(即廖陳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廖明佃(即廖陳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廖明昌(即廖陳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廖明清(即廖陳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劉火旺(即林家敏之承受訴訟人)

劉家源(即林家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居彰化縣○○鎮○○路0號0樓之0
劉麗娟(即林家敏之承受訴訟人)


劉麗紅(即林家敏之承受訴訟人)


簡誌龍
簡妤倩
楊榮宗(即楊陳惠燕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雯(即楊陳惠燕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婷(即楊陳惠燕之承受訴訟人)

楊詒珮(即楊陳惠燕之承受訴訟人)

楊詒欣(即楊陳惠燕之承受訴訟人)

楊雨旎(即楊陳惠燕之承受訴訟人)

黃月如(即陳廷印之承受訴訟人)

亦陞(即陳廷印之承受訴訟人)

陳幸江(即陳廷印之承受訴訟人)

彥樺(即陳廷印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受 告知 人 張謙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收悉被告陳廷印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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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