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82號
TCDV,111,訴,3382,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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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寶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連寶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婉
婷、張湘怡謝宗佑張海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113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9,07
4元(計算式:2,524,574元+64,500元=2,589,07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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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