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90號
TCDV,111,訴,2490,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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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泰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紀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泰宗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5,832元元(計算
式:15,400元×49.08=755,8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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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