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顏瑞年
視同上訴人 顏李玉霞
顏騰芳
顏雲龍
顏佑蓁
顏雲曉
顏雲鵬
顏雲卿
顏勝雄
顏聖憲
顏聖霖
顏聖穎
顏振宇
顏詹鳳嬌
顏如英
顏嘉緯
顏嘉德
顏伶娟
顏汝純
顏王淑女
顏詒星
顏芷芃
顏靜明
顏均羽
被 上訴人 顏朝陽
顏朝龍
顏佑峰
顏佑耿
顏綉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