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30號
上 訴 人 許碧蓮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火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37,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