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69號
TCDV,110,訴,2469,2024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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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69號
原 告 張心怡
高常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李坤書
林虹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心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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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