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堯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堯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堯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 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 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 第2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在案。是以,本院定 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 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 編號1至2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 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就本案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蕭堯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13次)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01月16日至 107年01月25日 107年01月16日 106年08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09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09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944、26481號、107年度偵字第3123、269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12年度重訴緝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03月28日 109年01月14日 112年07月27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12年度重訴緝字第1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08月19日 109年03月23日 112年08月29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926號(中高分院108年聲字第19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33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