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8號
TCDM,113,聲,18,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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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品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品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品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 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 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 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 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 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 (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而附表編號5、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 號1至4、6、8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按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 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 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以陳述意見表表示 對本件聲請無意見,有該表在卷可按。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編號1至3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類型、 如編號5至8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 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賴品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犯罪日期 108年7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13日) 108年10月16日 (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27日) 108年3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27日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93、2137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2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6、1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169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1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3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7月27日 109年7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169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1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3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3日 109年10月5日 110年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60號(編號1數罪應執行徒刑4月)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6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9號 (編號3數罪應執行徒刑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侵占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9日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院109年度偵字第770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42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4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262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壢簡字第1162號) 110年度易字第234號 110年度易字第2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6日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1262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壢簡字第1162號) 110年度易字第234號 110年度易字第2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0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33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8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88號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4日 109年1月3日至同年月4日 109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7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512號 110年度易字第15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512號 110年度易字第15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31號(編號7數罪應執行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32號(編號8數罪應執行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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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