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瑞文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2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貳點伍捌肆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瑞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該不起訴案經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 淨重2.5849公克,111年度毒保字第272號),爰依法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邵瑞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 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本案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 7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 ,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2.6780公克,驗 餘淨重2.584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5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3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 908號卷第179頁)附卷可參,足見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 除於鑑驗時已用罄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外,其餘部 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 燬之;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粉末之包裝袋1只,因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