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6號
TCDM,113,單禁沒,106,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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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伯軒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6號、112年度毒緝偵字第60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伯軒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緝偵字第599、 6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1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 民國113年1月5日執行完畢,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緝偵字第599、6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玻璃球1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 可稽(新北檢111毒偵2349卷第3頁)。足認該玻璃球殘留微 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 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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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