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3年度,3號
TCDM,113,刑補,3,202402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3號
請 求 人 廖國富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賠償狀」所載。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 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 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 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 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 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 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 定有明文。故依前開條文,提起刑事補償之請求,應附具請 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 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三、本件請求人甲○○具狀請求刑事補償,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 條第4款之規定附具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 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民國113年2月18日送達請求人,有本院裁定、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請求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 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逾期不為補正,爰逕以決定 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