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12號
TCDM,113,中簡,11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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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柳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3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少侵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3年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嗣於110年11月17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並經臺中市政府依性侵害案件犯罪 防治法、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規定, 以111年12月27日府授衛心字第1110350515號函通知甲○○應 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前往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 號之○○○心理治療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然甲○○ 無正當理由,屆期仍不履行,而經臺中市政府於112年3月30 日以府授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再次通知甲○○應於同年 0月00日下午7時前往上址接受上開課程,然甲○○仍拒不前往 。嗣經臺中市政府另以112年4月28日府授衛心字第00000000 00號函通知甲○○,請其於同年5月23日前以書面陳述未依通 知參加上開課程之原因,甲○○仍置之不理。又經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以112年7月3日中市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甲○ ○應於同年0月00日下午7時許,前往上址參加相關課程,另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112年7月10日中市社家防字第000000 0000號函檢附行政處分書,處甲○○罰鍰新臺幣2萬元,惟被 告竟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犯意,屆期仍未前往 接受相關課程。
二、案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臺中市政府111年12月27日府授衛心字第0 000000000號函、送達證書(見偵卷第61頁至第65頁)、臺 中市政府112年3月30日府授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達 證書(見偵卷第67頁至第71頁)、臺中市政府112年4月28日



府授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衛生局性侵害加害人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陳述意見回覆單、送達證書(見偵卷第81 頁至第87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7月3日中市衛心字 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卷第93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 2年7月10日中市社家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行政處分書、送達證書、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防制中心行政罰鍰催繳通知、送達證書(見偵卷第19頁至第 28頁)、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見偵卷第97 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25日中市衛心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性侵害加害人移請裁處紀 錄表(見偵卷第31頁至第37頁)各1紙及性侵害加害人未到 達執行機構通報書2紙(見偵卷第73頁至第75頁)等件在卷 可佐,事證明確,本案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 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 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 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 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 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 ,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 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 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意 旨參照)。查被告甲○○前固曾因同一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評估後認被告有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之必要,嗣被告因多次合法通知後均無故未到,經臺中 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認被告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 療輔導教育,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 1年度偵字第532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2 年度中簡字第171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下稱前案) ;惟參諸卷附之前案資料,被告前案與本案所違反之行政 機關所課予限期履行義務之行政處分顯非同一,揆諸前揭 說明,本案並無一事二罰之情形,自應依法訴追審理。(二)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月17日施行。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係 規定:「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前開規定移列至第50條第3項,並規定:「依前二項規定 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惟參以臺中 市政府雖於111年12月27日即函請被告應於112年2月6日至 指定地點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而被告無正當理 由未履行,然其後再經臺中市政府於112年3月30日通知甲 ○○應於同年0月00日下午7時接受課程,被告未前往,臺中 市政府始於112年7月3日中市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 知被告限期於112年0月00日下午7時許,至指定地點接受 課程,並以112年7月10日行政處分書裁處被告2萬元罰鍰 ,而被告仍未於112年8月21日遵期到場,是被告違反本案 行為時點應為112年8月21日,顯為上開修法後,自無庸比 較新舊法,應逕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業有多次未遵期履行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甚而因此 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本案復經主管機關通知,而未 到場,甚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亦置 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嚴重影響性侵害犯罪之 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於社會產生 潛在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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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