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49號
TCDM,113,中交簡,49,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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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不顧各國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均已一再宣導酒精 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 對於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駕車對於 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其飲用多種 調酒後,仍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逕自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濃厚,經警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 每公升0.41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為 外籍學生,在我國並無前科,犯後均坦認犯行,且所幸並未 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前即為警查獲,兼衡其於警詢 自陳為碩士在學學歷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係因 擔任酒吧之調酒師為試酒而飲用多種酒類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32號
被  告 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 (中文名毛舒和,玻利維亞籍)
            男 28歲(民國84【西元1995】年                 0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
中市○○區○○街000號2樓
            護照號碼:MM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中文名毛舒和)自民國  112年12月31日20時許起至翌(113年1月1)日3時許止,在臺 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ORGASMO酒吧內,飲用調酒後,仍於 113年1月1日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自上址出發,欲返回西屯區烈美街之住處。嗣於113 年1月1日5時20分許,行經至臺中市南屯區惠中路3段與公益 路2段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氣 ,遂於113年1月1日5時43分許,對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 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 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各1份在 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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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